增值稅起征點(最新增值稅起征點免稅政策)
一.個人銷售增值免稅額度
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:
1.銷售貨物的,為月銷售額5000-20000元;
2.銷售應稅勞務的,為月銷售額5000-20000元;
3.按次納稅的,為每次(日)銷售額300-500元。
二.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額度
免稅政策
三.減稅免稅政策其他規定
- 納稅人兼營免稅、減稅項目的,應當分別核算免稅、減稅項目的銷售額,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,不得免稅、減稅。
2.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: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,可以放棄免稅,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。放棄免稅後,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。納稅人可自願選擇從遞交備案資料的當月或次月起放棄免稅權,但從選定放棄免稅權的當月起,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稅。36個月後,需要繼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,要重新辦理申請放棄免稅權手續。
3.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、減稅規定的,可以放棄免稅、減稅;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,可以放棄免稅,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。納稅人放棄減稅、免稅的,應當以書麵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,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,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,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,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、減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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